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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二十五項反措》關于防止鍋爐事故的規(guī)定

2022/9/12 4:45:52 人評論 次瀏覽 分類:調試維修  文章地址:http://m.prosperiteweb.com/tech/4442.html

2022年版《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關于防止鍋爐事故(鍋爐尾部再次燃燒事故、鍋爐爐膛爆炸事故、制粉系統(tǒng)爆炸和煤塵爆炸事故、鍋爐滿水和缺水事故、鍋爐承壓部件失效事故、農林生物質發(fā)電事故)的規(guī)定:

6.1 防止鍋爐尾部再次燃燒事故

6.1.1 防止鍋爐尾部再次燃燒事故重點是防止回轉式空氣預熱器轉子蓄熱元件、脫硝裝置的催化元件、余熱利用裝置、除塵器及其干除灰系統(tǒng)、鍋爐底部干除渣系統(tǒng)等部位的再次燃燒事故。

6.1.2 鍋爐機組的設計選型要保證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本身及其輔助系統(tǒng)設計合理、配套齊全,必須保證預熱器在運行中和熱態(tài)停機狀態(tài)均有完善的監(jiān)控和防止再次燃燒事故的手段,包括:

(1)預熱器應設獨立的主輔電機、盤車裝置、火災報警裝置、入口煙氣擋板、出入口風擋板及相應的聯(lián)鎖保護。
(2)預熱器應設可靠的停轉報警裝置,停轉報警信號應取自預熱器的主軸,而不能取自預熱器馬達。
(3)預熱器應有相配套的水沖洗系統(tǒng),設備性能必須滿足沖洗工藝要求,電廠必須配套具體的水沖洗制度和水沖洗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
(4)預熱器應設有完善的消防系統(tǒng),空氣側和煙氣側均應裝設消防水噴淋水管,噴淋面積應覆蓋整個受熱面。如采用蒸汽消防系統(tǒng),其汽源必須與公共汽源相聯(lián),以保證啟停、正常運行時均可隨時投入以隔絕空氣。
(5)預熱器應設計配套完善合理的吹灰系統(tǒng),冷熱端均應設有吹灰器。如采用蒸汽吹灰,其汽源應合理選擇,且必須與公共汽源相聯(lián),疏水設計合理,以滿足機組啟動和低負荷運行期間的吹灰需要。

6.1.3 鍋爐設計、改造時應加強油槍、小油槍、等離子燃燒器等鍋爐點火/助燃系統(tǒng)的選型工作,保證其自身完備性及其與鍋爐的適應性。

(1)油燃燒器必須設置配風器,配風、霧化質量與出力要匹配,以保證油槍點火可靠、著火穩(wěn)定、燃燒完全。
(2)循環(huán)流化床鍋爐油燃燒器出口必須設計足夠的燃燒空間,保證油進入爐膛前能夠完全燃燒。
(3)鍋爐采用少油/無油點火技術時必須充分把握燃用煤質特性,保證小油槍或等離子發(fā)生裝置的點火熱功率與燃用煤質匹配,確保少油/無油點火的可靠性、啟動初期的燃盡率和整體性能。
(4)所有燃燒器均應設計完善可靠的火焰監(jiān)測保護系統(tǒng),并保證其可以真實反應實際著火情況。

6.1.4 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在制造等階段應進行監(jiān)造和正確保管:

(1)傳熱元件在出廠和安裝保管期間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2)設備制造過程中應重視預熱器著火報警系統(tǒng)測點元件的檢查和驗收。

6.1.5 必須充分重視回轉式空氣預熱器輔助設備及系統(tǒng)的可靠性和可用性,按要求進行設備傳動檢查和試運工作,保證系統(tǒng)可用,聯(lián)鎖保護作正確。

(1)機組基建、調試階段和檢修期間應重視空氣預熱器的全面檢查和資料審查,重點包括空氣預熱器的熱控邏輯、吹灰系統(tǒng)、水沖洗系統(tǒng)、消防系統(tǒng)、停轉保護、報警系統(tǒng)及隔離擋板等。
(2)機組基建調試前期和啟動前,必須做好吹灰系統(tǒng)、沖洗系統(tǒng)、消防系統(tǒng)的檢查、調試、消缺和維護工作,確保吹灰、沖洗、消防行程、噴頭等均無死角、無堵塞。鍋爐點火前空氣預熱器相關的所有系統(tǒng)都必須達到投運狀態(tài)。
(3)基建機組首次點火前或空預器檢修后應逐項檢查傳動火災報警測點和系統(tǒng),確?;馂膱缶到y(tǒng)正常。
(4)基建調試或機組檢修期間應進入煙道內部,就地檢查、調試空預器各煙風擋板,確保DCS顯示、就地刻度和擋板實際位置一致,且動作靈活,關閉嚴密,能起到隔絕作用。

6.1.6 機組啟動前要嚴格執(zhí)行驗收和檢查工作,保證空氣預熱器和煙風系統(tǒng)干凈無雜物、無堵塞。

(1)預熱器首次投運前,應將雜物徹底清理干凈,蓄熱元件通過全面的通透性檢查,并經制造、施工、建設、生產等各方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2)基建或檢修期間,在爐膛或者煙風道內進行工作后,必須徹底檢查清理爐膛、風道和煙道,并經過驗收,防止風機啟動后雜物積聚在空預器換熱元件表面上或縫隙中。

6.1.7 鍋爐冷態(tài)點火前要重視系統(tǒng)準備和調試工作,保證鍋爐啟動后燃燒良好,特別要防止出現設備故障導致的燃燒不良。

(1) 新建機組或鍋爐改造后,燃油系統(tǒng)必須經過輔汽吹掃,并按要求進行油循環(huán);首次投運前必須經過燃油泄漏試驗確保各油閥的嚴密性。
(2)油槍、少油/無油點火系統(tǒng)等新設備和新系統(tǒng)投運前必須進行正確整定和冷態(tài)調試。
(3)鍋爐啟動點火或鍋爐滅火后重新點火前必須對爐膛及煙道進行充分吹掃,防止未燃盡物質聚集在尾部煙道。
(4)火焰監(jiān)測保護系統(tǒng)點火前應全部投用,嚴禁退出火焰監(jiān)測保護系統(tǒng)和隨意修改邏輯。

6.1.8 鍋爐啟動后應精心做好運行調整工作,保證燃燒系統(tǒng)參數合理,燃料燃燒完全。

(1)油燃燒器運行時,必須加強配風調整工作,從火焰根部給予足夠的燃燒風量以保證燃油燃燒穩(wěn)定完全。
(2)鍋爐燃用渣油或重油時應保證燃油溫度和油壓在規(guī)定值內,霧化蒸汽參數在設計值內,以保證油槍霧化良好、燃燒完全。鍋爐點火時應嚴格監(jiān)視油槍霧化情況,油槍霧化不好應立即停用并進行清理檢修。
(3)采用少油/無油點火方式啟動鍋爐機組,應保證入爐煤質滿足點火要求,磨煤機出力、通風量和煤粉細度在合理范圍;應注意檢查和分析燃燒情況和鍋爐沿程溫度、阻力變化情況。
(4)煤油混燒情況下應防止燃燒器超出力。
(5)點火后應加強飛灰可燃物含量的監(jiān)控,并防止未完全燃燒可燃物在煙道內的沉積。

6.1.9 要重視空氣預熱器的吹灰,必須精心組織機組冷態(tài)啟動和低負荷運行情況下的吹灰工作,做到合理吹灰。

(1)投入蒸汽吹灰器前應進行充分疏水,確保吹灰要求的蒸汽過熱度。
(2)采用少油/無油點火方式啟動的機組,鍋爐啟動初期空氣預熱器必須連續(xù)吹灰。
(3)機組啟動期間,鍋爐負荷低于25%額定負荷時,空氣預熱器應連續(xù)吹灰;鍋爐負荷大于25%額定負荷時,至少每8h吹灰一次;當回轉式空氣預熱器煙氣側壓差增加時,應增加吹灰次數;當低負荷煤、油混燒時,空氣預熱器應連續(xù)吹灰。

6.1.10 要加強對回轉式空氣預熱器的檢查,重視發(fā)揮水沖洗的作用,及時精心組織,對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正確地進行水沖洗。

(1)機組每次大、小修或鍋爐停爐1周以上時必須對預熱器受熱面進行檢查。若鍋爐較長時間低負荷燃油或煤油混燒,宜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停爐對預熱器受熱面進行檢查。。
(2)預熱器停爐檢查若發(fā)現有存掛油垢或積灰堵塞現象,應及時清理,必要時應及時組織進行水沖洗。
(3)機組運行中,如果預熱器阻力超過對應工況設計阻力的150%,宜及時安排水沖洗全面清理。
(4)預熱器水沖洗必須事先制定全面的技術措施并通過審批,沖洗工作必須嚴格按措施執(zhí)行,一次性徹底沖洗干凈,達到沖洗工藝要求,并驗收合格。
(5)預熱器沖洗后必須正確地進行干燥,并保證徹底干燥。不能立即啟動引送風機進行強制通風干燥,防止爐內積灰被空預器金屬表面水膜吸附造成二次污染。

6.1.11 應重視并加強對鍋爐尾部再次燃燒事故風險點的監(jiān)控。

(1)運行規(guī)程應明確省煤器、脫硝裝置、空氣預熱器等部位煙道在不同工況的煙氣溫度限制值。
(2)運行中應加強監(jiān)視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出口煙風溫度變化情況,當煙氣溫度超過規(guī)定值、有再燃前兆時,應立即停爐并及時采取消防措施。
(3)機組停運后和溫、熱態(tài)啟動時,是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受熱和冷卻條件發(fā)生巨大變化的時候,容易產生熱量積聚引發(fā)著火,應更重視運行監(jiān)控和檢查,如有再燃前兆,必須及早發(fā)現,及早處理。
(4)鍋爐停爐后,嚴格按照運行規(guī)程和廠家要求停運空氣預熱器,應加強停爐后的回轉式空氣預熱器運行監(jiān)控,防止異常發(fā)生。
(5)應根據運行工況及時優(yōu)化、調整脫硝裝置噴氨量,保證氨逃逸量在合理區(qū)間,以減輕由于硫酸氫銨引起的空氣預熱器堵塞。

6.1.12 回轉式空氣預熱器跳閘后應防止發(fā)生再燃及空預器故障。

(1)若發(fā)現預熱器停轉,立即將其隔絕,投入盤車裝置。若擋板隔絕不嚴或轉子盤不動,應立即停爐。
(2)若預熱器未設出入口煙/風擋板,空氣預熱器停轉應立即停爐。

6.1.13 加強空預器外的其它特殊設備和部位防再次燃燒事故工作。

(1)在低負荷階段有少油/無油助燃裝置投運或煤油混燒期間,脫硝反應器內必須加強吹灰,監(jiān)控反應器前后阻力及煙氣溫度,防止反應器內催化劑區(qū)域有未燃盡物質燃燒,反應器灰斗需要及時排灰,防止沉積。
(2)新建燃煤機組尾部煙道下部省煤器灰斗應設可靠輸灰系統(tǒng),以保證未燃物可以及時送出系統(tǒng)。
(3)如果低負荷燃油、微油點火、等離子點火、或者煤油混燒電除塵器在投入運行,電除塵器應降低、或者限二次電壓、電流運行,防止在積塵極和放電極之間燃燒、或者在電除塵器內部發(fā)生爆炸。期間除灰系統(tǒng)必須連續(xù)投入。
(4)布袋除塵器應設可靠的降溫系統(tǒng)或保護邏輯以防止除塵器入口煙氣溫度超限損壞除塵布袋。如降溫系統(tǒng)無法控制煙溫,應立即降負荷或停爐。在低負荷階段有少油/無油助燃裝置投運或煤油混燒期間,布袋除塵器宜停止清灰或減少清灰頻次。
(5)對于安裝在鍋爐脫硝系統(tǒng)與除塵器間的煙氣余熱利用裝置,在低負荷階段有少油/無油助燃裝置投運或煤油混燒期間,煙氣余熱利用裝置必須加強吹灰,監(jiān)控裝置前后阻力及煙氣溫度,防止裝置管排間有未燃盡物質積存燃燒。對于布置煙氣余熱利用裝置的煙道中容易積灰的位置應設計除灰系統(tǒng),并及時排灰,防止沉積。
(6)在低負荷階段有少油/無油助燃裝置投運或煤油混燒期間,要防止由于鍋爐未燃盡的物質落入干排渣系統(tǒng)的鋼帶二次燃燒,損壞鋼帶。要加強就地巡檢,必要時應派人就地監(jiān)控。
(7)鍋爐尾部有非金屬防腐內襯的部位,檢修時有動火操作,必須有相應的防火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睍r檢修時動火操作的防火要求。

6.2 防止鍋爐爐膛爆炸事故

6.2.1 防止鍋爐滅火
(1)鍋爐爐膛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設計、選型、安裝、調試等各階段都應嚴格執(zhí)行《火力發(fā)電廠鍋爐爐膛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技術規(guī)程》(DL/T 1091-2018)中的安全規(guī)定。
(2)根據《電站鍋爐爐膛防爆規(guī)程》(DL/T 435-2018)中有關防止爐膛滅火放炮的規(guī)定以及設備的實際狀況,如煤質監(jiān)督、混配煤、燃燒調整、深度調峰運行等內容,制定防止鍋爐滅火放炮的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
(3)加強燃煤的監(jiān)督管理,制定配煤摻燒管理辦法,完善混煤設施。加強負荷預測和煤質分析,根據負荷和煤質變化做好深度調峰用煤管理和調整燃燒的應變措施,防止煤質突變引發(fā)燃燒失穩(wěn)和鍋爐滅火事故。
(4)鍋爐新投產、改進性大修后或入爐燃料與設計燃料有較大差異時,應進行燃燒調整,以確定合理的配風方式、過量空氣系數、煤粉細度、燃燒器傾角或旋流強度及不投油最低穩(wěn)燃負荷等。
(5)當鍋爐已經滅火或全部運行磨煤機的多個火檢保護信號閃爍失穩(wěn)時,嚴禁投油槍、微油點火槍、等離子點火槍等引燃。當鍋爐滅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氣、制粉乏氣風)供給,嚴禁用爆燃法恢復燃燒。重新點火前必須對鍋爐進行充分通風吹掃,以排除爐膛和煙道內的可燃物質。
(6)100MW及以上等級機組的鍋爐應裝設鍋爐滅火保護裝置。該裝置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爐膛吹掃、鍋爐點火、主燃料跳閘、全爐膛火焰監(jiān)視、滅火保護和主燃料跳閘首出等。
(7)鍋爐滅火保護裝置和就地控制設備電源應可靠,電源應采用兩路交流220V供電電源,其中一路應為交流不間斷電源,另一路電源引自廠用事故保安電源。當設置冗余不間斷電源系統(tǒng)時,也可兩路均采用不間斷電源,但兩路進線應分別取自不同的供電母線,防止因瞬間失電造成失去鍋爐滅火保護功能。
(8)參與滅火保護的爐膛壓力測點應單獨設置并冗余配置,必須保證爐膛壓力信號取樣部位設計合理、安裝正確,各壓力信號的取樣管相互獨立,系統(tǒng)工作可靠。爐膛負壓模擬量測點應冗余配備4套或以上,各套測量系統(tǒng)的取樣點、取樣管、壓力變送器均單獨設置:其中三個為調節(jié)用,量程應大于爐膛壓力異常聯(lián)跳風機定值,另一個作監(jiān)視用,其量程應大于爐膛瞬態(tài)承壓能力極限值。
(9)爐膛壓力保護定值應綜合考慮爐膛防爆能力、爐底密封承受能力和鍋爐正常燃燒要求合理設置;新機啟動或機組檢修后啟動時必須進行爐膛壓力保護帶工質傳動試驗。
(10)加強鍋爐滅火保護裝置的維護與管理,防止發(fā)生火焰探頭燒毀和污染失靈、爐膛負壓管堵塞等問題,確保鍋爐滅火保護裝置可靠投用。
(11)每個煤、油、氣燃燒器都應單獨設置火焰檢測裝置?;鹧鏅z測裝置應當精細調整,保證鍋爐在全負荷段(含深度調峰工況)和全適用煤種條件下都能正確檢測到火焰?;鹧鏅z測裝置冷卻用氣源應穩(wěn)定可靠。
(12)鍋爐運行中嚴禁隨意退出鍋爐滅火保護。因設備缺陷需部分退出鍋爐滅火保護時,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事先做好安全措施并及時恢復。嚴禁鍋爐在滅火保護裝置退出情況下啟動。
(13)加強設備檢修管理和運行維護,防止出現爐膛嚴重漏風、一次風管不暢、送風不正常脈動、直吹式制粉系統(tǒng)磨煤機堵煤斷煤和粉管堵粉、中貯式制粉系統(tǒng)給粉機下粉不均或煤粉自流、熱控設備失靈等問題。
(14)加強點火油、氣系統(tǒng)的維護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燃氣漏入爐膛發(fā)生爆燃。燃油、燃氣速斷閥要定期試驗,確保動作正確、關閉嚴密。
(15)加強鍋爐點火(穩(wěn)燃)系統(tǒng)的檢查和維護,定期對各型油槍進行清理和投入試驗,確保油槍動作可靠、霧化良好;定期對等離子點火系統(tǒng)進行拉弧試驗,確保點火(穩(wěn)燃)系統(tǒng)可靠備用,能在鍋爐深度調峰運行或燃燒不穩(wěn)時及時投入。
(16)在停爐檢修或備用期間,必須檢查確認燃油或燃氣系統(tǒng)閥門關閉的嚴密性。鍋爐點火前應進行燃油、燃氣系統(tǒng)泄漏試驗,合格后方可點火啟動。
(17)配置少油/無油點火系統(tǒng)煤粉鍋爐的滅火保護應參照有關規(guī)范合理制定:采用中速磨煤機直吹式制粉系統(tǒng)時,180s內未點燃時應立即停止相應磨煤機的運行;中貯式制粉系統(tǒng)在30s內未點燃時,應立即停止相應給粉機的運行;啟動點火期間嚴禁磨煤機出力超出等離子或小油槍最大允許范圍運行。點火失敗后必須經充分通風吹掃、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投入。鍋爐點火時嚴禁解除全爐膛滅火保護,嚴禁強制火檢信號。
(18)加強熱工控制系統(tǒng)的維護與管理,防止因分散控制系統(tǒng)死機導致的鍋爐爐膛滅火放炮事故。
(19)鍋爐實施靈活性改造應全面考慮掉渣、塌灰、輔機跳閘、負荷突變等各類內擾或外擾對穩(wěn)燃的影響,充分論證并制定可靠的燃燒器改造方案,消除燃燒器缺陷,確定深度調峰工況下的鍋爐合理的燃燒方式和制粉系統(tǒng)組合方式。
(20)應通過試驗確定鍋爐深度調峰運行穩(wěn)燃安全邊界,并制定可靠的穩(wěn)燃運行技術措施。當深度調峰運行出現燃燒不穩(wěn)或達到穩(wěn)燃安全邊界時,應及時調整燃燒或投入穩(wěn)燃系統(tǒng)。深度調峰工況不應采取煤質特性差異較大的煤種摻燒運行。
(21)完成靈活性改造的鍋爐,應通過燃燒調整確認深度調峰工況下主輔機運行方式,并建立相應的風煤比、一次風壓、二次風量、直流燃燒器擺角或旋流燃燒器旋流強度等參數的控制策略,完善深度調峰運行措施和應急預案。鍋爐所有保護和自動投入率不應因深度調峰運行而降低。
(22)鍋爐深度調峰運行應同步改進并完善吹灰系統(tǒng)和吹灰控制策略。

6.2.2 防止鍋爐嚴重結渣

(1)鍋爐爐膛的設計、選型應參照《大容量煤粉燃燒鍋爐爐膛選型導則》(DL/T831-2015)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2)重視鍋爐燃燒器的安裝、檢修和維護,保留必要的安裝記錄,確保安裝角度正確,避免一次風射流偏斜產生貼壁氣流。燃燒器改造后的鍋爐投運前應進行冷態(tài)爐膛空氣動力場試驗,以檢查燃燒器安裝角度是否正確,確定鍋爐爐內空氣動力場符合設計要求。
(3)加強氧量計、一氧化碳測量裝置、風量測量裝置及二次風門等鍋爐燃燒監(jiān)視、調整相關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形成定期校驗制度,確保其指示準確,動作正確,避免在爐內近壁區(qū)域形成還原性氣氛,從而加劇爐膛結渣。
(4)采用與鍋爐相匹配的煤種,是防止爐膛結焦的重要措施,當煤種改變時,要進行變煤種燃燒調整試驗。
(5)加強運行培訓,使運行人員了解防止爐膛和燃燒器結渣的要素,熟悉燃燒調整手段。
(6)運行人員應監(jiān)視和分析爐膛結渣情況,發(fā)現嚴重結渣,應及時處理。
(7)應加強鍋爐吹灰器維護、檢修,設置合理的吹灰參數,嚴格執(zhí)行定期吹灰制度,防止受熱面結渣沾污造成超溫。
(8)鍋爐受熱面及爐底等部位嚴重結渣,影響鍋爐安全運行時,應立即停爐處理。

6.2.3 循環(huán)流化床鍋爐防爆

(1)應嚴格按照制造廠規(guī)定的可燃物含量要求,篩選合適的啟動床料,嚴禁使用可燃物含量超標的啟動床料。
(2)鍋爐啟動前或主燃料跳閘(MFT)、鍋爐跳閘(BT)后應根據床溫情況嚴格執(zhí)行爐膛冷態(tài)或熱態(tài)吹掃程序,禁止采用降低一次風量至最小控制流化風量以下的方式點火。
(3)確保床上、床下油槍霧化良好、燃燒完全。油槍投用時應嚴密監(jiān)視油槍霧化和燃燒情況,發(fā)現油槍霧化不良應立即停用,并及時進行清理檢修;油槍停用時應確保不發(fā)生燃油泄漏。
(4)對于循環(huán)流化床鍋爐,應根據實際燃用煤質著火點情況進行間斷投煤操作,禁止床溫未達到投煤允許條件連續(xù)大量投煤。鍋爐運行中嚴禁退出床溫低觸發(fā)主燃料跳閘的保護。
(5)循環(huán)流化床鍋爐壓火應先停止給煤機,切斷所有燃料,并嚴格執(zhí)行爐膛吹掃程序,待床溫開始下降、氧量回升時再按正確順序停風機;禁止通過鍋爐跳閘(BT)直接跳閘風機聯(lián)跳主燃料跳閘(MFT)的方式壓火。壓火后的熱啟動應嚴格執(zhí)行熱態(tài)吹掃程序,并根據床溫情況進行投油升溫或投煤啟動。
(6)循環(huán)流化床鍋爐水冷壁泄漏后,應盡快停爐,并保留一臺引風機運行,禁止悶爐;冷渣器受熱面泄漏后,應立即切斷爐渣進料,并隔絕冷卻水。
(7)燃料摻燒應定期做好日常入爐煤質分析,確保投煤允許床溫高于入爐煤著火點,新燃料首次摻燒應參照執(zhí)行《循環(huán)流化床鍋爐燃料摻燒技術導則》(DL/T 2199-2020)的規(guī)定。

6.2.4 防止鍋爐內爆

(1)新建機組引風機和脫硫增壓風機的最大壓頭設計必須與爐膛及尾部煙道防內爆能力相匹配,設計爐膛及尾部煙道防內爆強度應大于引風機及脫硫增壓風機壓頭之和。
(2)機組改造增加煙氣系統(tǒng)阻力時,應重新核算引風機出力裕度及鍋爐尾部煙道的負壓承受能力;引風機出力不足時應同步增容改造,對煙道強度不足部分應進行重新加固。檢修時應對煙風道的壁面、內部支撐情況進行檢查,腐蝕、磨損、變形嚴重的部分必須進行加固或更換。
(3)應特別重視防止機組高負荷滅火或設備故障瞬間產生過大爐膛負壓對鍋爐爐膛及尾部煙道造成的內爆危害。鍋爐主保護應設置爐膛負壓低二值跳鍋爐保護;煙風系統(tǒng)聯(lián)鎖應設置爐膛負壓低三值跳引風機的保護;機組RUNBACK功能應可靠投用。
(4)加強引風機、脫硫增壓風機等設備的檢修維護工作,定期對入口調節(jié)裝置進行檢查和試驗,確保動作靈活可靠和爐膛負壓自動調節(jié)特性良好,防止機組運行中設備故障時或鍋爐滅火后產生過大負壓。
(5)運行規(guī)程中必須有防止爐膛內爆的條款和事故處理預案。

6.3 防止制粉系統(tǒng)爆炸和煤塵爆炸事故

6.3.1 防止制粉系統(tǒng)爆炸
(1)在鍋爐設計和制粉系統(tǒng)設計選型時期,應嚴格遵照相關規(guī)程要求,保證制粉系統(tǒng)設計和磨煤機的選型,與燃用煤種特性和鍋爐機組性能要求相匹配和適應,必須體現出制粉系統(tǒng)防爆設計。
(2)不論是新建機組設計、還是由于改燒煤種等原因進行鍋爐燃燒系統(tǒng)改造,都不應忽視制粉系統(tǒng)的防爆要求,當煤的干燥無灰基揮發(fā)分大于25%(或煤的爆炸性指數大于3.0)時,不宜采用中間儲倉式制粉系統(tǒng),如必要時宜抽取爐煙干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
(3)對于制粉系統(tǒng),應設計可靠足夠的溫度、壓力、流量測點和完備的連鎖保護邏輯,以保證對制粉系統(tǒng)狀態(tài)測量指示準確、監(jiān)控全面、動作合理。中間儲倉制粉系統(tǒng)的粉倉和直吹制粉系統(tǒng)的磨煤機出口,應設置足夠的溫度測點和溫度報警裝置,并定期進行校驗。
(4)制粉系統(tǒng)設計時,應盡量減少水平管段,整個系統(tǒng)要做到嚴密、內壁光滑、無積粉死角。
(5)煤倉、粉倉、制粉和送粉管道、制粉系統(tǒng)閥門、制粉系統(tǒng)防爆壓力和防爆門的防爆設計符合《火力發(fā)電廠煙風煤粉管道設計規(guī)范》(DL/T5121-2020)和《火力發(fā)電廠制粉系統(tǒng)設計計算技術規(guī)定》(DL/T 5145-2012)的相關要求。
(6)熱風道與制粉系統(tǒng)連接部位,以及排粉機出入口風箱的連接部位,應達到防爆規(guī)程規(guī)定的抗爆強度。
(7)制粉系統(tǒng)應設計配置齊全的磨煤機出口隔離門和熱風隔絕門。
(8)對于爆炸特性較強煤種,制粉系統(tǒng)應配套設計相應的消防系統(tǒng)和充惰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應汽(氣)源穩(wěn)定,疏水符合設計和運行要求,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查,確保能夠隨時按要求投用。
(9)加強防爆門的檢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應有足夠的防爆面積和規(guī)定的強度。防爆門一旦動作噴出物的噴射方向和范圍,不能直對通道和電纜橋架,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損壞設備和燒損電纜。
(10)保證系統(tǒng)安裝質量,保證連接部位嚴密、光滑、無死角,避免出現局部積粉。
(11)做好“三塊分離”和入爐煤雜物清除工作,保證制粉系統(tǒng)運行正常。
(12)應做好磨煤機風門擋板和石子煤排渣門的檢修維護工作,保證磨煤機能夠隔離嚴密。
(13)中儲式制粉系統(tǒng)粉倉、絞龍的吸潮管應完好,管內通暢無阻,運行中粉倉要保持適當負壓。
(14)定期檢查煤倉、粉倉倉壁內襯鋼板,嚴防襯板磨漏、夾層積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倉應清倉,并檢查粉倉的嚴密性及有無死角,特別要注意倉頂板—大梁擱置部位有無積粉死角。
(15)在鍋爐機組進行跨煤種改燒時,在對燃燒器和配風方式進行改造的同時,應對制粉系統(tǒng)進行安全性評估,必要時進行配套改造,以保證爐膛和制粉系統(tǒng)全面達到安全要求。
(16)加強入廠煤和入爐煤的管理工作,建立煤質分析和配煤管理制度,摻燒和燃用易燃易爆煤種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評估設備、系統(tǒng)、運行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適應性,必要情況下應加以設備改造,提前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并進行培訓,具體摻燒和燃用時應及早通知運行人員,以便加強監(jiān)視和檢查,發(fā)現異常及時處理。
(17)中儲式制粉系統(tǒng)要堅持執(zhí)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爐前煤粉倉空倉制度。
(18)根據煤種的自燃特性,建立停爐清理煤倉制度,防止因長期停運導致原煤倉自燃。
(19)制粉系統(tǒng)的爆炸絕大部分發(fā)生在制粉設備的啟動和停機階段,因此不論是制粉系統(tǒng)的控制設計,還是運行規(guī)程中的操作規(guī)定和啟停措施,特別是具體的運行操作,都必須遵守通風、吹掃、充惰、加減負荷等要求,保證各項操作規(guī)范,負荷、風量、溫度等參數控制平穩(wěn),避免大幅擾動。
(20)磨煤機運行及啟停過程中應嚴格控制磨煤機出口溫度不超過規(guī)定值。
(21)針對燃用煤質和制粉系統(tǒng)特點,制定合理的制粉系統(tǒng)定期輪換制度,防止備用制粉系統(tǒng)在原煤倉或磨煤機內部發(fā)生自燃。
(22)加強運行檢查、監(jiān)控,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制粉系統(tǒng)運行中出現斷煤、滿煤以及走空原煤倉等問題。一旦出現斷煤、滿煤問題,必須及時正確處理,防止出現嚴重超溫和煤在磨煤機及系統(tǒng)內不正常存留。正壓制粉系統(tǒng)磨煤機運行中應避免發(fā)生原煤倉空倉問題,杜絕熱風通過磨煤機上竄至原煤倉,引發(fā)原煤倉內發(fā)生爆炸事故。
(23)中速磨煤機定期對石子煤箱進行檢查,及時排石子煤;正常運行中石子煤量較少時也要定期排石子煤,以防止石子煤箱自燃。
(24)對于中速磨煤機直吹制粉系統(tǒng),如采用風道燃燒器加熱一次風進行制粉,應重視風道燃燒器系統(tǒng)各設備、部件、測點、以及風道燃燒器后膨脹節(jié)等的檢查維護,確保燃燒正常、燃燒器下游溫度合理,防止膨脹節(jié)超溫老化發(fā)生撕裂泄漏,引發(fā)附近設備、電纜著火,造成二次連帶事故。
(25)對于采用直吹制粉系統(tǒng)的機組燃用經過干燥提質的褐煤時,要合理優(yōu)化干燥后褐煤的剩余水分以及磨煤機出口一次風溫度限制;應配套完善的防爆措施,防止發(fā)生制粉系統(tǒng)爆炸事故。
(26)加強制粉系統(tǒng)運行狀態(tài)管理,定期對煤粉細度、煤粉管道一次風流速測量和偏差調整,防止發(fā)生一次風管道堵管問題。
(27)當發(fā)現備用磨煤機內著火時,要立即關閉其所有的出入口風門擋板以隔絕空氣,并用蒸汽消防進行滅火。
(28)制粉系統(tǒng)煤粉爆炸事故發(fā)生后,應找到積粉著火點并分析清楚造成積粉的原因,采取針對性措施消除積粉。必要時應進行針對性改造。
(29)制粉系統(tǒng)檢修動火前應將積粉清理干凈,并正確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xù),規(guī)范作業(yè)。

6.3.2 防止煤塵爆炸

(1)消除制粉系統(tǒng)和輸煤系統(tǒng)的粉塵泄漏點,降低煤粉濃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時,應制定和落實相關安全措施,應盡可能避免揚塵,杜絕明火,防止煤塵爆炸。
(2)煤粉倉、制粉系統(tǒng)和輸煤系統(tǒng)附近應有消防設施,并備有專用的滅火器材,消防系統(tǒng)水源應充足、水壓符合要求。消防滅火設施應保持完好,按期進行試驗(試驗時滅火劑不進入粉倉)。
(3)煤粉倉投運前應做嚴密性試驗。凡基建投產時未做過嚴密性試驗的要補做漏風試驗,如發(fā)現有漏風、漏粉現象應及時消除。
(4)在微油或等離子點火期間,除灰系統(tǒng)儲倉需經常卸料,防止儲倉未燃盡物質自燃爆炸。

6.4 防止鍋爐滿水和缺水事故

6.4.1 汽包鍋爐應至少配置2只彼此獨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計和3只遠傳汽包水位計。水位計的配置應采用2種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證各種運行工況下對鍋爐汽包水位的正確監(jiān)視。按《火電發(fā)電廠鍋爐汽包水位測量系統(tǒng)技術規(guī)程》(DL/T 1393-2014)中汽包水位測量系統(tǒng)的量程相關要求,應配置大量程的差壓式或電極式汽包水位測量裝置。

6.4.2 汽包水位計的安裝

(1) 取樣管應穿過汽包內壁隔層,管口應盡量避開汽包內水汽工況不穩(wěn)定區(qū)(如:安全閥排汽口、汽包進水口、下降管口、汽水分離器水槽處等),若不能避開時,應在汽包內取樣管口加裝穩(wěn)流裝置。
(2) 汽包水位計水側取樣管孔的位置應低于鍋爐汽包水位低停爐保護動作值,汽側取樣管孔的位置應高于鍋爐汽包水位高停爐保護動作值,并應有足夠的裕量。
(3)水位計、水位平衡容器或變送器與汽包聯(lián)接的取樣管,應至少有1:100的斜度:就地聯(lián)通管式水位計的汽側取樣管位置高于取樣孔側位置,水側取樣管位置低于取樣孔側位置;差壓式水位計的汽側取樣管位置低于取樣孔側位置,水側取樣管位置高于取樣孔側位置。
(4)新安裝的機組必須核實汽包水位取樣孔的位置、結構及水位計平衡容器安裝尺寸,均符合要求。
(5) 差壓式水位計嚴禁采用將汽水取樣管引到一個連通容器(平衡容器),再在平衡容器中段引出差壓水位計的汽水側取樣的方法。

6.4.3 對于過熱器出口壓力為13.5MPa及以上的鍋爐,其汽包水位計應以差壓式(帶壓力修正回路)水位計為基準。汽包水位信號應采用三選中值的方式進行優(yōu)選。

(1) 差壓水位計(變送器)應采用壓力補償。汽包水位測量應充分考慮平衡容器的溫度變化造成的影響,必要時采用補償措施。
(2) 汽包水位測量系統(tǒng),應采取正確的保溫、伴熱及防凍措施,以保證汽包水位測量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及正確性。

6.4.4 汽包就地水位計的零位應以制造廠提供的數據為準,并進行核對、標定。隨著鍋爐壓力的升高,就地水位計指示值愈低于汽包真實水位,下表為不同壓力下就地水位計的正常水位示值和汽包實際零水位的差值Δh參考:


6.4.5 按規(guī)程要求定期或檢修后對汽包水位計進行零位校驗,核對各汽包水位測量裝置間的示值偏差,當同一側水位測量偏差大于30mm或不同側水位在各自取中間測量值后的偏差大于50mm時,應立即匯報,并查明原因予以消除。


6.4.6 嚴格按照運行規(guī)程及各項制度,對水位計及其測量系統(tǒng)進行檢查及維護。機組啟動調試時應對汽包水位校正補償方法進行校對、驗證,并進行汽包水位計的熱態(tài)調整及校核。新機組驗收時應有汽包水位計安裝、調試及試運專項報告,列入驗收主要項目之一。


6.4.7 當一套水位測量裝置因故障退出運行時,應填寫處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應寫明故障原因、處理方案、危險因素預告等注意事項,一般應在8小時內恢復。若不能完成,應制定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允許延長工期,但最多不能超過24小時,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6.4.8 當不能保證兩種類型水位計正常運行時,必須停爐處理。


6.4.9 鍋爐高、低水位保護要求如下:

(1)鍋爐汽包水位高、低保護應采用獨立測量的三取二的邏輯判斷方式。當有一點因某種原因須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二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辦理審批手續(xù),限期(不宜超過8小時)恢復;當有二點因某種原因須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一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應制定相應的安全運行措施,嚴格執(zhí)行審批手續(xù),限期(8小時以內)恢復,如逾期不能恢復,應立即停止鍋爐運行。當自動轉換邏輯采用品質判斷等作為依據時,在邏輯正式投運前應進行詳細試驗確認,不可簡單的采用超量程等手段作為品質判斷。
(2)鍋爐汽包水位保護所用的三個獨立的水位測量裝置輸出的信號均應分別通過三個獨立的I/O模件引入DCS的冗余控制器。每個補償用的汽包壓力變送器也應分別獨立配置,其輸出信號引入相對應的汽包水位差壓信號I/O模件。
(3)鍋爐汽包水位保護在鍋爐啟動前和停爐前應進行實際傳動校檢。用上水方法進行高水位保護試驗、用排污門放水的方法進行低水位保護試驗,嚴禁用信號短接方法進行模擬傳動替代。
(4)鍋爐汽包水位保護的定值和延時值隨爐型和汽包內部結構不同而異,延時值的設置還應符合防止瞬間虛假水位誤動及防止事故時水位偏差進一步擴大導致重大事故的原則,汽包水位保護的定值和延時值的具體數值應由鍋爐制造廠確定,不應自行設置上述數值。
(5)鍋爐水位保護的停退,必須嚴格執(zhí)行審批制度。
(6)汽包鍋爐水位保護是鍋爐啟動的必備條件之一,水位保護不完整嚴禁啟動。

6.4.10 當在運行中無法判斷汽包真實水位時,應緊急停爐。


6.4.11 對于控制循環(huán)鍋爐,應設計爐水循環(huán)泵差壓低低停爐保護。爐水循環(huán)泵差壓信號應采用獨立測量的元件,對于差壓低停泵保護應采用二取二的邏輯判別方式,當有一點故障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二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并辦理審批手續(xù),限期恢復(不宜超過8小時)。當二點故障超過4小時時,應立即停止該爐水循環(huán)泵運行。


6.4.12 對于直流爐,應設計省煤器入口流量低保護,流量低保護應遵循三取二原則。主給水流量測量應分別取自三個獨立的取樣點、傳壓管路和差壓變送器并進行三選中后的信號。


6.4.13 直流爐應嚴格控制燃水比,嚴防燃水比失調。濕態(tài)運行時應嚴密監(jiān)視分離器水位,干態(tài)運行時應嚴密監(jiān)視微過熱點(中間點)溫度,防止蒸汽帶水或金屬壁溫超溫。


6.4.14 高壓加熱器保護裝置及旁路系統(tǒng)應正常投入,并按規(guī)程進行試驗,保證其動作可靠,避免給水中斷。當因某種原因需退出高壓加熱器保護裝置時,應制定措施,嚴格執(zhí)行審批手續(xù),并限期恢復。


6.4.15 給水系統(tǒng)中各備用設備應處于正常備用狀態(tài),按規(guī)程定期切換。當失去備用時,應制定安全運行措施,限期恢復投入備用。


6.4.16 建立鍋爐汽包水位、爐水泵差壓及主給水流量測量系統(tǒng)的維修和設備缺陷檔案,對各類設備缺陷進行定期分析,找出原因及處理對策,并實施消缺。


6.4.17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值班紀律,監(jiān)盤思想集中,經常分析各運行參數的變化,調整要及時,準確判斷及處理事故。不斷加強運行人員的培訓,提高其事故判斷能力及操作技能。


6.5 防止鍋爐承壓部件失效事故

6.5.1 各單位應成立防止壓力容器和鍋爐爆漏工作小組,加強專業(yè)管理、技術監(jiān)督管理和專業(yè)人員培訓考核,健全各級責任制。

6.5.2 新建鍋爐產品的制造、安裝過程應由特種設備監(jiān)檢單位實施制造、安裝階段監(jiān)督檢驗。鍋爐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guī)則》(TSG 08-2017)辦理使用登記,申領使用登記證。不按規(guī)定檢驗、辦理使用登記的鍋爐,嚴禁投入使用。


6.5.3 電站鍋爐范圍內管道包括主給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熱蒸汽管道等應符合《鍋爐安全技術規(guī)程》(TSG 11-2020)的要求。建設單位采購該范圍內管道中使用的元件組合裝置(減溫減壓裝置、堵閥、流量計(殼體)、工廠化預制管段)時,應在采購合同中注明“要求按照鍋爐部件實施制造過程監(jiān)督檢驗”的要求。制造單位制造上述元件組合裝置時,應向經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核準的具備鍋爐或壓力管道監(jiān)檢資質的檢驗機構提出監(jiān)檢申請,由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相關標準實施制造過程監(jiān)督檢驗,合格后出具監(jiān)檢報告和證書。未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的管道元件組合裝置不得在電站鍋爐范圍內管道中使用。


6.5.4 嚴格做好鍋爐制造、安裝和調試期間的監(jiān)造和監(jiān)理工作。新建鍋爐承壓部件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并將該項工作前移至制造廠,與設備監(jiān)造工作結合進行。在役鍋爐結合機組檢修開展承壓部件、鍋爐定期檢驗。鍋爐檢驗項目和程序按《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執(zhí)行)、《鍋爐安全技術規(guī)程》(TSG 11-2020)、《電站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DL/T647-2004)、《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 21-2016)和《火力發(fā)電廠金屬技術監(jiān)督規(guī)程》(DL/T 438-2016)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


6.5.5 防止超壓超溫

(1)嚴防鍋爐缺水和超溫超壓運行,嚴禁在水位表數量不足(指能正確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數量)、安全閥解列的狀況下運行。
(2)參加電網調峰的鍋爐,運行規(guī)程中應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按調峰設計的鍋爐,其調峰性能應與汽輪機性能相匹配;非調峰設計的鍋爐,其調峰負荷的下限應由水動力計算、水動力試驗及燃燒穩(wěn)定性試驗確定,并在運行規(guī)程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
(3)直流鍋爐的蒸發(fā)段、分離器、過熱器、再熱器出口導汽管等應有完整的管壁溫度測點,以便監(jiān)視各導汽管間的溫度,并結合直流鍋爐蒸發(fā)受熱面的水動力分配特性,做好直流鍋爐燃燒調整工作,防止超溫爆管。
(4)鍋爐超壓水壓試驗和安全閥整定應嚴格按《電力行業(y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督規(guī)程》(DL/T 612-2017)、《電站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DL/T 647-2004)、《電站鍋爐安全閥技術規(guī)程》(DL/T 959-2020)執(zhí)行。
(5)裝有一、二級或多級旁路系統(tǒng)的機組,機組起停時應投入旁路系統(tǒng),旁路系統(tǒng)的減溫水須正??煽?。
(6) 鍋爐啟停過程中,應嚴格控制汽溫變化速率。在啟動中應加強燃燒調整,防止爐膛出口煙溫超過規(guī)定值。
(7) 加強直流鍋爐的運行調整,嚴格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的負荷點進行干濕態(tài)轉換操作。
(8)鍋爐承壓部件使用的材料應符合《高壓鍋爐用無縫鋼管》(GB/T5310-2017)和《火力發(fā)電廠金屬材料選用導則》(DL/T 715-2015)的規(guī)定,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應高于計算壁溫并留有裕度。應配置必要的爐膛出口或高溫受熱面兩側煙氣溫度測點、高溫受熱面壁溫測點,應加強對煙氣溫度偏差和受熱面壁溫的監(jiān)視和調整?,F有壁溫測點無法滿足需要時,及時增加超溫管段的壁溫測點。

6.5.6 防止設備大面積腐蝕

(1)嚴格執(zhí)行《火力發(fā)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GB/T12145-2016)、《化學監(jiān)督導則》(DL/T246-2015)、《火力發(fā)電廠水汽化學監(jiān)督導則》(DL/T561-2013)、《電力基本建設熱力設備化學監(jiān)督導則》(DL/T889-2015)、《發(fā)電廠凝汽器及輔機冷卻器管選材導則》(DL/T712-2021)、《火力發(fā)電廠停(備)用熱力設備防銹蝕導則》(DL/T956-2017)、《火力發(fā)電廠鍋爐化學清洗導則》(DL/T794-2012)、《火電廠凝汽器管防腐防垢導則》(DL/T300-2011)等有關規(guī)定,加強化學監(jiān)督工作。
(2)機組運行時凝結水精處理設備嚴禁全部退出。機組啟動時應及時投入凝結水精處理設備,直流鍋爐機組在啟動沖洗達到規(guī)程規(guī)定鐵、硅等指標時即應投入精處理設備,精處理運行設備應采取氫型運行方式防止漏氯漏鈉,以保證精處理出水質量。
(3)凝結水精處理系統(tǒng)再生時要保證陰陽離子交換樹脂的分離度和再生度,防止再生過程發(fā)生交叉污染,陰樹脂的再生劑應滿足《工業(yè)用氫氧化鈉》(GB/T 209-2018)中離子膜堿一等品要求,陽樹脂的再生劑應滿足《工業(yè)用合成鹽酸》(GB 320-2006)中優(yōu)等品的要求。精處理樹脂投運前應充分正洗,應控制陰樹脂正洗出水電導率小于1μS/cm、陽樹脂正洗出水電導率小于2μS/cm、混合樹脂正洗出水電導率小于0.1μS/cm;串聯(lián)陽床+陰床系統(tǒng),控制陰、陽樹脂在再生設備中單獨正洗至電導率小于1μS/cm,投運前設備串聯(lián)正洗至末級出水電導率小于0.1μS/cm,防止樹脂中的殘留再生酸液被帶入水汽系統(tǒng)而造成爐水pH值大幅降低。
(4)應定期檢查凝結水精處理混床和樹脂捕捉器的完好性,防止凝結水精處理混床樹脂在運行過程中漏入熱力系統(tǒng),其分解產物影響水汽品質,造成熱力設備腐蝕。
(5)加強循環(huán)冷卻水處理系統(tǒng)的監(jiān)督和管理,嚴格按照動態(tài)模擬試驗結果控制循環(huán)水的各項指標,防止凝汽器管材腐蝕、結垢及泄漏。當凝結器管材發(fā)生泄漏造成凝結水品質超標時,應及時查漏、堵漏。
(6)當運行機組發(fā)生水汽質量劣化時,嚴格按《火力發(fā)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GB/T 12145-2016)中的第15條、《火力發(fā)電廠水汽化學監(jiān)督導則》(DL/T561-2013)中的第6條、《火電廠汽水化學導則 第4部分:鍋爐給水處理》(DL/T 805.4-2016)中的第9條處理,嚴格執(zhí)行“三級處理”制度。
(7)按照《火力發(fā)電廠停(備)熱力設備防銹蝕導則》(DL/T956-2017)進行機組停用保護,防止鍋爐、汽輪機、凝汽器(包括空冷島)、熱網換熱器等熱力設備發(fā)生停用腐蝕。
(8)應按《發(fā)電廠凝汽器及輔機冷卻器管選材導則》(DL/T712-2021)的規(guī)定選用凝汽器及輔機冷卻器管材,安裝或更新前應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和驗收,并加強運行維護及檢修檢查評價。
(9)加強鍋爐燃燒調整,改善貼壁氣氛,避免高溫腐蝕。鍋爐改燃非設計煤種時,應全面分析新煤種高溫腐蝕特性,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鍋爐采用主燃區(qū)過量空氣系數低于1.0的低氮燃燒技術時應加強貼壁氣氛監(jiān)視和大小修時對鍋爐水冷壁管壁高溫腐蝕趨勢的檢查工作。
(10)在大修或大修前的最后一次檢修時應割取水冷壁管并測定垢量,按《火力發(fā)電廠鍋爐化學清洗導則》(DL/T794-2012)相關規(guī)定及時進行機組化學清洗。
(11)熱網疏水等各類溫度較高的工質禁止直接進入給水系統(tǒng),應降溫后接入凝汽器,并經精處理設備處理后進入給水系統(tǒng),以免造成給水水質劣化。

6.5.7 防止爐外管爆破

(1)加強爐外管巡視,對管系振動、水擊、膨脹受阻、保溫脫落等現象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措施。爐外管發(fā)生漏汽、漏水現象,必須盡快查明原因并及時采取措施,如不能與系統(tǒng)隔離處理應立即停爐。
(2)按照《火力發(fā)電廠金屬技術監(jiān)督規(guī)程》(DL/T 438-2016),對汽包、直流鍋爐汽水分離器及儲水罐、集中下降管、聯(lián)箱、主蒸汽管道、再熱蒸汽管道、彎管、彎頭、閥門、三通等大口徑部件及其焊縫進行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消除設備缺陷。對于不能及時處理的缺陷,應對缺陷尺寸進行定量檢測及監(jiān)督,并做好相應技術措施。
(3)定期對導汽管、汽水聯(lián)絡管、下降管等爐外管以及聯(lián)箱封頭、接管座等進行外觀檢查、壁厚測量、圓度測量及無損檢測,發(fā)現裂紋、沖刷減薄或圓度異常復圓等問題應及時采取打磨、補焊、更換等處理措施。
(4)加強對汽水系統(tǒng)中的高中壓疏水、排污、減溫水等小徑管的管座焊縫、內壁沖刷和外表腐蝕現象的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更換。
(5)按照《火力發(fā)電廠汽水管道與支吊架維修調整導則》(DL/T616-2006)的要求,對支吊架進行定期檢查和調整。
(6)對于疏水管道、放空氣管等存在汽水兩相流的管道,應重點檢查其與母管相連的角焊縫、母管開孔的內孔周圍、彎頭等部位的裂紋和沖刷,其管道、彎頭、三通和閥門,運行100,000小時后,宜結合檢修全部更換。
(7)定期對噴水減溫器檢查,混合式減溫器每隔1.5~3萬小時檢查一次,應采用內窺鏡進行內部檢查,噴頭應無脫落、噴管無開裂、噴孔無擴大,聯(lián)箱內襯套應無裂紋、腐蝕和斷裂。減溫器內襯套長度小于8米時,除工藝要求的必須焊縫外,不宜增加拼接焊縫;若必須采用拼接時,焊縫應經100%探傷合格后方可使用。防止減溫器噴頭及套筒斷裂造成過熱器聯(lián)箱裂紋,面式減溫器運行2-3萬小時后應抽芯檢查管板變形,內壁裂紋、腐蝕情況及芯管水壓檢查泄漏情況,以后每大修檢查一次。
(8)在檢修中,應重點檢查可能因膨脹和機械原因引起的承壓部件爆漏的缺陷。
(9)機組投運的第一年內,應對主蒸汽和再熱蒸汽管道的不銹鋼溫度套管角焊縫進行滲透和超聲波檢測,并結合每次A級檢修進行檢測。
(10)鍋爐水壓試驗結束后,應嚴格控制泄壓速度,并將爐外蒸汽管道存水完全放凈,防止發(fā)生水擊。
(11)焊接工藝、質量、熱處理及焊接檢驗應符合《火力發(fā)電廠焊接技術規(guī)程》(DL/T869-2012)和《火力發(fā)電廠焊接熱處理技術規(guī)程》(DL/T819-2019)的有關規(guī)定。
(12)在維護和檢修熱力系統(tǒng)的閥門、管件、設備時,必須采取防止汽水串通的可靠隔離措施。嚴禁在熱力系統(tǒng)消壓、放水前作業(yè)。嚴禁帶壓狀態(tài)近距離檢查設備、管道的泄漏,嚴禁用敲打法檢查管道的泄漏,嚴禁用碾壓法帶壓堵漏。

6.5.8 防止鍋爐四管爆漏

(1)建立鍋爐承壓部件防磨防爆設備臺帳,制定和落實防磨防爆定期檢查計劃、防磨防爆預案,完善防磨防爆檢查、考核制度。
(2)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采用漏泄監(jiān)測裝置。水冷壁、過熱器、再熱器、省煤器管發(fā)生爆漏時,應及時停運,防止擴大沖刷損壞其它管段。
(3)定期檢查水冷壁剛性梁四角連接及燃燒器懸吊機構,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動或燃燒器與水冷壁鰭片處焊縫受力過載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4)加強蒸汽吹灰設備系統(tǒng)的維護及管理。在蒸汽吹灰系統(tǒng)投入正式運行前,應對各吹灰器蒸汽噴嘴伸入爐膛內的實際位置及角度進行測量、調整,并對吹灰器的吹灰壓力進行逐個整定,避免吹灰壓力過高。吹灰器投用前應對吹灰管路充分暖管疏水,嚴禁吹灰蒸汽帶水。運行中遇有吹灰器卡澀、進汽門關閉不嚴等問題,應及時將吹灰器退出并關閉進汽門,避免受熱面被吹損,并通知檢修人員處理。
(5)鍋爐發(fā)生四管爆漏后,必須盡快停爐。在對鍋爐運行數據和爆口位置、數量、宏觀形貌、內外壁情況等信息作全面記錄后方可進行割管和檢修。應對爆漏原因進行分析,分析手段包括宏觀分析、金相組織分析和力學性能試驗,必要時對結垢和腐蝕產物進行化學成分分析,根據分析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6)運行時間接近設計壽命或發(fā)生頻繁泄漏的鍋爐過熱器、再熱器、省煤器,應對受熱面管進行壽命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安排更換。
(7)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機組和設備,必須按規(guī)定對主設備特別是承壓管路進行全面檢查和試驗,組織專家進行全面安全性評估,經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繼續(xù)投入使用。
(8)對新更換的金屬鋼管必須進行光譜復核,焊縫 100%探傷檢查,并按《火力發(fā)電廠焊接技術規(guī)程》(DL/T869-2012)和《火力發(fā)電廠焊接熱處理技術規(guī)程》(DL/T819-2019)要求進行熱處理。
(9)加強鍋爐水冷壁及集箱檢查,以防止裂紋導致泄漏。

6.5.9 防止超(超超)臨界鍋爐高溫受熱面管內氧化皮大面積脫落

(1)超(超超)臨界鍋爐受熱面設計必須盡可能減少熱偏差,各段受熱面必須布置足夠的壁溫測點,測點應定期檢查校驗,確保壁溫測點的準確性。
(2)高溫受熱面管材的選取應考慮合理的高溫抗氧化裕度。
(3)加強鍋爐受熱面和聯(lián)箱監(jiān)造、安裝階段的監(jiān)督檢查,必須確保用材正確,受熱面內部清潔,無雜物。重點檢查原材料質量證明書、入廠復檢報告和進口材料的商檢報告。
(4)必須準確掌握各受熱面多種材料拼接情況,合理制定壁溫定值。
(5)必須重視試運中酸洗、吹管工藝質量,吹管完成過熱器高溫受熱面聯(lián)箱和節(jié)流孔必須進行內部檢查、清理工作,確保聯(lián)箱及節(jié)流圈前清潔無異物。
(6)不論是機組啟動過程,還是運行中,都必須建立嚴格的超溫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嚴格執(zhí)行規(guī)程,杜絕超溫。
(7)嚴格執(zhí)行廠家設計的啟動、停止方式和變負荷、變溫速率。
(8)機組運行中,盡可能通過燃燒調整,結合平穩(wěn)使用減溫水和吹灰,減少煙溫、汽溫和受熱面壁溫偏差,保證各段受熱面吸熱正常,防止超溫和溫度突變。
(9)對于存在氧化皮問題的鍋爐,不應停爐后強制通風快冷。
(10)加強汽水監(jiān)督,給水品質達到《火力發(fā)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GB/T 12145-2016)。
(11)新投產的超(超超)臨界鍋爐,必須在第一次檢修時進行高溫段受熱面的管內氧化情況檢查。對于存在氧化皮問題的鍋爐,必須利用檢修機會對彎頭及水平段進行氧化層檢查,以及氧化皮分布和運行中壁溫指示對應性檢查。
(12)加強對超(超超)臨界機組鍋爐過熱器的高溫段聯(lián)箱、管排下部彎管和節(jié)流圈的檢查,以防止由于異物和氧化皮脫落造成的堵管爆破事故。對彎曲半徑較小的彎管應進行重點檢查。
(13)加強新型高合金材質管道和鍋爐蒸汽連接管的使用過程中的監(jiān)督檢驗,每次檢修均應對焊口、彎頭、三通、閥門等進行抽查,尤其應注重對焊接接頭中危害性缺陷(如裂紋、未熔合等)的檢查和處理,不允許存在超標缺陷的設備投入運行,以防止泄漏事故;對于記錄缺陷也應加強監(jiān)督,掌握缺陷在運行過程中的變化規(guī)律及發(fā)展趨勢,對可能造成的隱患提前做出預判。
(14)加強新型高合金材質管道和鍋爐蒸汽連接管運行過程中材質變化規(guī)律的分析,定期對P91、P92、P122等材質的管道和管件進行硬度和微觀金相組織定點跟蹤抽查,積累試驗數據并與國內外相關的研究成果進行對比,掌握材質老化的規(guī)律,一旦發(fā)現材質劣化嚴重應及時進行更換。對于應用于高溫蒸汽管道的P91、P92、P122等材質的管道,如果發(fā)現硬度低于標準值,應及時分析原因,進行金相組織檢驗,必要時,進行強度計算與壽命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措施。焊縫硬度超出控制范圍,首先在原測點附近兩處和原測點180°位置再次測量;其次在原測點可適當打磨較深位置,打磨后的管子壁厚不應小于管子的最小計算壁厚。

6.5.10 奧氏體不銹鋼小管的監(jiān)督

(1)奧氏體不銹鋼管子蠕變應變大于4.5%,低合金鋼管外徑蠕變應變大于2.5%,碳素鋼管外徑蠕變應變大于3.5%,T91、T122類管子外徑蠕變應變大于1.2%,應進行更換。
(2)對于奧氏體不銹鋼管子要結合大修檢查鋼管及焊縫是否存在沿晶、穿晶裂紋,一旦發(fā)現應及時換管。
(3)鍋爐運行5萬h后,檢修時應對與奧氏體耐熱鋼相連的異種鋼焊縫按10%進行無損檢測。
(4)對于奧氏體不銹鋼管與鐵素體鋼管的異種鋼接頭在5萬小時進行割管檢查,重點檢查鐵素體鋼一側的熔合線是否開裂。

6.6 防止農林生物質發(fā)電事故

6.6.1 防止農林生物質電廠燃料存儲區(qū)、上料皮帶及爐前料斗著火
(1)應做好料場整體規(guī)劃,預防外來火源、火災,防火間距要求滿足相關規(guī)程要求;堆垛位置選擇排水比較好的區(qū)域,確保雨水可以及時排出。
(2)規(guī)范燃料存儲區(qū)的用電設備,嚴格用電安全。加強料場內用電管理,杜絕雷電火災。
(3)上料系統(tǒng)及爐前料倉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設置消防水噴淋系統(tǒng),杜絕外來火源,并在爐前料倉與皮帶之間設置防火擋板。螺旋給料機頭部宜裝有感溫探測器,當溫度異常時,應能向控制室報警。
(4)加強料場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從嚴控制火災隱患。嚴格料場門禁管理,對入廠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登記,設立火種留置柜,進入料場必須留下火種。
(5)加強車輛安全管理,杜絕車輛自燃火災。
(6)料場內及料場周邊50米范圍內堅決杜絕抽煙現象;料場內崗樓、值班室、計量室應采用無明火方式取暖,料場內燃料卸車過程中,必須嚴格檢查卸料現場是否有遺留火種,卸車完成后應檢查卸車現場,確保安全。

6.6.2 防止水冷壁和高溫受熱面高溫腐蝕

(1)在鍋爐設計時,必須合理控制爐膛溫度;必須采用合適的材料與合理的受熱面結構,以避免結焦造成的堿金屬和氯離子腐蝕。
(2)鍋爐設計方案中應充分考慮優(yōu)化鍋爐蒸汽流程和煙氣流程,考慮對爐膛拱形結構和向火側水冷壁的材質進行升級優(yōu)化,做好防止高溫腐蝕措施。
(3)加強入廠燃料和入爐燃料的管理工作,嚴格控制入爐燃料質量,主要控制燃料氯含量、鈉含量和硫含量不超鍋爐設計燃料范圍要求。
(4)禁止摻燒、改燒煤等高污染燃料以及垃圾、塑料等廢棄物。
(5)應在每次停爐檢修時對水冷壁、高溫過熱器等向火部位開展高溫腐蝕檢查,做好記錄形成臺賬,并根據歷史記錄和臺賬判斷管子強度,必要時采取噴涂等措施加強或者更換管子。

6.6.3 防止鍋爐尾部再次燃燒

(1)在爐膛出口煙道轉向部位應設置分離灰斗,并應及時清除沉積分離下來的大顆粒及未燃盡火星,減少逃逸出鍋爐的未燃盡大顆粒及火星。
(2)必須在鍋爐出口設置火花捕集器或者旋風除塵器,運行中預分離大顆粒及未燃盡火星,避免火星直接撞擊布袋。
(3)除塵系統(tǒng)設計時應選擇防火材質的除塵器濾袋。
(4)應定期清理除塵器底部灰斗積灰,防止發(fā)生再次燃燒燒損濾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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